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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橫穿全封閉式的高速公路被車輛撞擊身亡,受害人自身承擔70%的主要責任。近日,酉陽縣法院對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作出判決,扣除交強險賠付後,由受害人冉某某自己承擔70%的主要責任,由被告馮某某承擔30%的次要責任。
  2013年8月12日,被告馮某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由秀山縣往重慶方向行駛,當日20時29分許,車輛行駛至G65包茂高速公路進城方向1885km+901m處(酉陽縣黑水鎮境內)時,將橫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冉某某撞擊身亡。
  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冉某某擅自橫穿全封閉式的高速公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70%的主要責任;被告馮某某未保持安全車速行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承擔30%的次要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作出判決。  (原標題:橫穿高速公路被車撞擊身亡 受害人自身擔責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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