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徐州1月6日電 (朱志庚 李東艷)“當時腦子一熱,覺得能把錢還了就了了心思了。”站在被告席上的王某當庭這樣解釋自己的犯罪行為。1月5日,徐州一押運公司駕駛員王某強行開走銀行運鈔車,用車內錢款償還個人債務一案在泉山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當日,法院以王某犯搶奪罪依法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
  公訴機關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身為徐州某服務中心駕駛員,因無力償還個人債務,遂產生利用工作時間強行開走押運車輛,以車內財物償還個人債務的想法。2014年5月6日7時許,王某經預謀後,將租用的一輛帕薩特轎車停放在徐州市西苑中路路邊,並以忘記帶押運車駕駛鑰匙為由,領取徐州市某服務中心07號押運車備用鑰匙一套,其中包含駕駛鑰匙、後車廂鑰匙、保險柜鑰匙各一把。隨後,王某駕駛07號押運車,承載車長潘某、押運員袁某以及某銀行提解員李某,將李某取出的銀行款項送至各網點。
  當日7時40分許,王某駕駛07號押運車到達徐州市該銀行一網點,利用提解員交接財物,車長、押運員在車旁警戒之際,強行將押運車開走,內有人民幣185萬餘元,港幣14700元,美元16319元,日元70000元,黃金296克,白銀600克。後王某將押運車開至事前停放於徐州市西苑中路的帕薩特轎車處,利用領取的備用鑰匙打開後車廂以及保險柜,將車內一袋裝有91萬餘元的款包拿出放在帕薩特轎車內。王某隨後駕駛帕薩特轎車前往三環西路礦大南湖校區附近,將款包內大部分人民幣取出,並將裝有少量人民幣的款包丟棄在路邊,隨後王某歸還債權人孫某、王某某、劉某共計人民幣83萬餘元。當日10時許,王某駕駛帕薩特轎車行駛至徐州市文沃市場西門附近被抓獲。
  案發後,被搶財物人民幣183萬餘元,港幣14700元,美元16319元,日元70000元,黃金296克,白銀600克已被追回,併發還被害單位。
  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搶奪罪的定性持有異議。此後控辯雙方展開辯論。經過兩輪激烈的辯論,審判員歸納本案的焦點為被告人是否構成搶奪罪以及其涉案數額。
  據王某介紹,其家境很一般,為了改善經濟狀況,他從朋友那邊借了些錢,並抵押自己的房屋後,將籌得的七八十萬放到一家投資公司,結果投資公司倒閉,老闆跑了。債主一直問他要錢,他只好拆東牆補西牆,最後實在是走投無路了。他說,還完錢以後心裡很害怕。不過也知道肯定跑不了,結果案發後兩三個小時就被抓住了。
  王某當庭懺悔說,老父親80多歲了患有尿毒症卧病在床,母親也是年事已高,姐姐還是精神病患者,自己的孩子還在上學,如今還不知道能否有機會在父母雙親有生之年侍奉左右,自己很對不起家人。
  合議庭休庭評議後認為,王某對涉案運鈔車及車上錢款均無占有、控制、保管、使用的權利,其在駕駛運鈔車運送款物的過程中,趁同車銀行提解員押運人員下車交接款項和警戒、未對其防備之機,突然駕車離開現場,脫離押運人員及銀行提解員的控制,隨後占有、使用車內巨額錢款歸還其個人欠債,其行為主觀上可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觀上亦實施了乘人不備公然奪取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符合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搶奪罪對其定罪處罰。
  此外,被告人王某棄07號押運車及部分錢物系其對贓物的實際處置問題,並不影響本案其犯罪所得數額。
  法院當庭以王某犯搶奪罪依法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主審法官介紹,押運車是作為金融機構的延伸場所,是銀行維繫正常經營、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關鍵環節。本案被告人王某正是利用押運管理中的疏漏而實施了犯罪。因此,金融服務機構在對押運人員的選拔、教育、管理上都要嚴格把關,同時要進一步規範押運各個環節的運作,從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防範押運安全風險,避免這類案件的發生。(完)
  (原標題:徐州押運駕駛員搶奪運鈔車用錢還債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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